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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香烟价值360元被判刑是否应提出抗诉?
时间:2015-03-27  作者:银宁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

 2014331日夜晚,聂某窜至新县潢河路长潭小区别墅区,将受害人杨某一楼靠厨房的防盗窗掰开,从防盗窗翻入杨某家中实施盗窃,偷得一条中华牌香烟,在盗窃的过程中,被杨某回家时撞见,聂某从二楼跳下逃跑,跳楼后腿部摔伤。经估价鉴定,该被盗中华牌香烟价值360元。20141224日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却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犯罪,应从重处罚。在案发后和庭审中,聂某均能坦白认罪。对被告人的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是否应提出抗诉,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提出抗诉。理由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罚金刑过高,本案的盗窃数额仅360元,即使二倍罚金也应该是720元,所以应取1000元的底线判处罚金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判决适当,不应提出抗诉。
【法官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盗窃罪的五种情况: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本地区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首先丰富了盗窃罪的形式;其次除盗窃公私财物要求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外,其余四种情况都对数额无要求,由原本单一的数额标准和次数扩大到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都不以犯罪数额计算,这样就通过严密的法律网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再次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如果只用盗窃数额来据以定罪,不足以弥补法律的不足,一些盗窃行为虽不构成数额较大,但是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忽视,不计数额盗窃行为的认定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有力地打击了钻法律空子的犯罪分子。
    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指行为人所犯罪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接受的刑事处罚应当统一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罪行相称。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对照本案,如果以盗窃数额360元起诉,则不足以盗窃罪立案,因为数额达不到盗窃入罪的最低限2000元,既然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说明是以不计犯罪数额的入户盗窃定罪,这样在判处罚金刑时就应对照同样以不计数额的入户盗窃的要求判处,即应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后半部分,在定罪与判处时以双重标准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本案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不应该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