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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贿档制度“堡垒”强化制度预防“城墙”
时间:2014-11-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社会信用作为一种无形资源,就像我们现在所实行的公务卡消费一样,只有得到开发和利用,才能体现其价值。2012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第一条即说: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为更好实现信用体系和司法体系的有机结合,完善贿档查询工作制度成为了重要议题。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创新和探索,行贿档案查询在诸如黑名单的录入于增强制度刚性两方面仍存在局限性。

一、增强制度刚性

(一)由“自选”规定为“必选”

增强制度刚性,即将贿档查询工作由“自选”动作规定为“必选”动作。贿档工作作为新兴事物,在刚开始必然引起抵触,甚至很多企业认为这项工作完全没有必要,不过是检察机关利用公权力寻求自身权利的扩大罢了。而更主要的是,在国家资金和集体利益相关的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相关招标单位或相关部门也并未将贿档查询作为招标的必要条件。拿新县来说,贿档查询制度目前运转良好,涉及国家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都依规定进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由“平面”架构至“立体”

制度刚性来自于制度的执行和问责,而不仅仅停留在一纸“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要让查询具有追责性质和惩戒效应,即让所有录入查询系统的个人和单位都要因之而受到一定的法律约束、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为此,当前如要加强查询制度的强制化,通过立法形式或行业规章形式,要求项目公司、项目经理、企业资质和产业资质全都纳入查询要求,对已录入人员的不良记录,要在查询库中予以明示,并对行贿或受贿人员给予必须惩戒,如排除资格不符合者,一定时间内的相关项目的“禁止令”等。

(三)、由“独立点”发散为“框架面”

2012年初,全国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正式联网。借助这一系统,作为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我们可以探索对特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警防控机制。检察机关可联合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从报批环节即开始监督预防。或者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资源共享,将其用于招投标的专家库资源、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与我们的贿档查询数据库建立数据共享和整合,从源头上对行贿行为进行阻截,合作产生合力,提升预防效果。

二、贿档查询数据库亟待提升

(一)数据库数据“受限”,被查者多招“规避”

行贿黑名单的“缩水”是贿档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改进的方面。即在贿档查询系统的录入仅限于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有罪判决和裁定范围内,即只有判决生效后才能将相关信息录入,且很多行贿者因为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并没有被判刑,没有纳入查询范围。这其中也会产生时间上的“盲区”,导致有些行贿人得以在这个时间内继续以清白身份参与招投标项目。一些公司在最高检出台查询制度后,为规避查询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将原公司注销,带着原班人马新成立公司“金蝉脱壳”。这就无形中使得贿档查询工作失去了应有之义。

(二)归类数据“黑名单”,查询与警示“双管齐下”

我们可依法院判决为分界点,经检察机关认定为行贿犯罪存在法定或酌定不起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获判决认定为行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获判决认定为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最后一种,可以作为现在贿档查询系统的对外公开查询范围,而前两种,则属于我们待处理数据,可以作为参考数据,留作犯罪预警提示。

三、完善信息数据库

(一)注重既有信息来源

法院的判决结果首先便是贿档查询对外公开系统的录入来源,加强与法院的配合才能不断完善我们的信息库,及时地更新库信息,随时将最新结果反映在我们的查询结果中。

(二)拓宽自侦信息渠道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文件中,“侦防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强化侦查和预防工作有效衔接、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实效的有力举措。而贿档查询制度的设计目标也正契合“侦防一体”的制度理念。贿档查询如若失去侦查部门的支持,没有了行贿犯罪的消息来源,这个制度本身也变成了“空中楼阁”。

(三)多方查漏填补信息“漏洞”

纪检、检察部门从违反法纪、法规入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后移交,也从侧面扩大了行贿犯罪查询的信息来源;其他公权力机关、智能性部门掌握的金融、农业、建设等信息也与行贿犯罪领域趋同,整合不同部门资源,发现犯罪案件特点、原因,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和制定职务犯罪防控体系。例如,这些职能部门在工作交流中,或者发挥我院“六个一”活动开展中预防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向我院反馈,更新数据库,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录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