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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技侦措施获取证据的转化和使用
时间:2014-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技侦即技术侦查,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科学仪器或技术手段收集、保全证据,或对已收集的证据

进行分析鉴定的活动。技侦措施的有效运用,对于刑事犯罪的侦查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技术侦查作

为查清犯罪事实的一种重要的、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已经在各国的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较之

传统的侦查手段,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顺向性、高科技性。
由此可见,通过技侦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在诉讼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没有现成的法律制度

参考,这些材料不能直接转化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业务实践中,通过秘密侦查所获取的证据

材料往往需要经过转化,使其以间接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采取技侦措施获取证据的转化使用方法主要有:1、将技术侦查的结果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据。从实践中

看,各地侦查机关主要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办法将秘密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据,即

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向其出示能够证明其犯罪过程的部分录音、录像或电话监控记录,表明其的一举一

动早已在侦查部门的控制之下,促使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从而将不能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的材料转化为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2、对于那些不能转化为公开出示的证明材料,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协调公检法三家加

以解决。让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了解侦查机关采用技侦手段获取了可靠的犯罪信息,使检察官和法官在起

诉和审判时形成内心确信。3、对于特情提供的线索,可以通过公开的侦查手段进行转化。例如,对于发

现的赃物,可以采用公开搜查的方式获取证据;对于提供的其他线索,还可以通过公开查缉、辨认、鉴定

、询问、匿名举报等方式进行转化;对于提供的某些关键性环节,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分子的同伙,把特

情提供的情报,变为同伙的坦白揭发材料,作为公开证据使用;对于特情的一些言词证据也可以作为补强

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后作为定案依据。4、对特情获取的情况,还可以以刑侦人员工作记录的

形式出具,即以情况说明的形式附卷移交给法庭,便于法官了解案情,形成内心确信,但不作为证据

在法庭上公开出示。
以上技侦获取证据的转化和使用的专业性、复杂性对公诉机关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应对建议】1、加大对公诉干警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应对挑战,首先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检察机关人

才培训,及时提高公诉干警的能力,成为一专多能型人才,增强应对新问题、学习新知识的能力,突出学习电

子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同时强化公诉干警在六个方面的理念教育和培养,即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和理念,坚持法律监督者的定位,树立证据意识,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树立诉讼效益的

理念。只有在科学理念的指导下,加强公诉人个人素质的提高,才能有助于转变工作模式。
  2、建立电子证据专家咨询库。因为电子证据有很高的技术含量,作为公诉人也不可能全部都成为相关

方面的专家,对其真实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难度,有必要建立专家证人制度来确认证据真实性。专家证人的

组成,应当在某个领域有相当的水平和资历的人员组成,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程,保障专家证人所做判断的

真实性、公正性。
  3、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统一把握案件中电子证据、技侦手段取得的证据审查尺度,同时积极开展提前

介入,在重大案件的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侦查部门进行引导,尤其注重第一手电子证据的搜集固定

,重视收集程序合法性、操作规范性、电子证据的全面性,确保搜集到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
    4
、适当扩大公诉队伍规模。新刑诉法的实行必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证据审查、出庭公诉的

难度、及工作量,为确保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不受到这一变化的影响,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业务管理的同时,还应根据公诉工作的实际情况调整充实公诉力量,适当增加公诉部门的力量配备,

使公诉工作在科学、规范的道路上健康发展。
 
【分析说明】1、证据的保存状况需要专业性确认。包括承载证据的硬件的设备完整性和加密完好性,

时还需要确认举证设备、软件是否到位,有时需要法庭或相关技术部门提供相关举证条件,展示程序较为复

杂等特殊情况,需要技术人员协同。
2
、庭审中涉及到的电子信息技术知识比较专业。在法庭的讯问、询问、质证和辩论阶段,一般会面临具有

相当专业性的知识,这需要履行控方职责的公诉人在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进行识别和判断。这对

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是一个考验,由于专业性较强,知识涵盖面较广,一方面需要公诉人在平常对相关知识进

行一般积累;另一方面建议在庭审之前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就案件事实部分所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有针对

性的补充。
3
、部分证据的举证比较复杂。因为一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以不可识别的数据或者难以识别的信息形

式存在,在准备此部分的举证方案时,需充分考虑到法庭的受众对证据的理解,应当准备组合相关衍生证据

或者其他书证、物证进行举证。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

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

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