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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原政法委书记受贿被判十五年
时间:2013-10-16  作者:吴贻伙 徐丹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本报合肥10月15日电(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徐丹)今天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法院就该省黄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汪建设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本报今年5月15日一版报道)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对于检察机关关于其还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指控,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一审宣判后,汪建设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987年至2012年间,汪建设(副厅级)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达52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关于汪建设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指控,一审法院查明,汪建设在顺兴公司向黄山市房管局请求借款200万元的报告上签批意见,请该局从项目资本金中借给该公司200万元,后顺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毕顺送给汪建设20万元的事实清楚,但公诉人认为汪建设构成挪用公款罪,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对汪建设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