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案件是新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依法履行监督的结果。
2013年12月,新县盐业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查获被告人金某某杂货店内的食盐不符合安全标准,新县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依法监督行政盐业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近日,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