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
刑事被害人救助送上法治温暖
时间:2013-10-10  作者:郑赫南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原来我们一直埋怨儿子不该为做好事丢了命,现在检察院的救助让我们觉得温暖,我们为儿子见义勇为而骄傲。”近日,安徽小伙陈汉林的父母这样向办案检察官表示。

    今年3月,18岁的陈汉林在江苏省常州市救助伤者时被酒驾司机于某撞伤致死。4月,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于某时,发现陈汉林家境困难,便对其家属进行救助:为其申请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金3000元;联系该区见义勇为基金会,为其颁发1000元奖金;得知陈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主动与法院沟通,后法院将诉讼费由1.02万余元减免至1500元。

    类似陈汉林父母这样得到检察机关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2010年1月至今年7月,全国已有24149人,共发放救助金1.765亿元。此项工作自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出台《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已推行5年。

    合力救助,求最佳效果

    今年5月,被害人子女、家境贫困的4岁女孩小雨(化名),在河南省许昌市检察院的积极协调下,被许昌市民政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每月获救助金1000元。此前,该院已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外祖父母)申请了3万元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并派干警定期对小雨进行心理疏导。小雨在这种“合力救助”下得以如期入托,健康成长。

    “河南省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全方位、多样化救助模式,不仅缓解了救助对象经济困难,而且抚慰了他们的情感伤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9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高保军告诉记者,该省检察机关注重“合力救助”,加强与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开展救助工作;开展多元救助,既包括物质性救助,也包括非物质性救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种“合力救助”模式,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工作中已常态化。江苏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刘加云介绍,该省建立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集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扶助、社会救助于一体的“四助长效机制”。江西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黎莉表示,该省多数基层检察院构建了以控申部门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监所和驻乡(镇)检察室为辅的“5十1”一体化救助工作平台,实现多渠道合力救助。

    “要以实现最佳救助效果为导向,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优化救助工作效果,深入了解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所忧所想,知道他们所急所需,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方式,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在9月初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召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推进会”上,该厅负责人这样表示。

    多方筹措,打好经费保障“主动仗”

    2009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居民胡玉海在与意图强奸邻居的歹徒搏斗的过程中肾脏被刺中,导致左肾切除,其家属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用。青山湖区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救助了5000元。在该区人代会上,代表们得知情况后为胡玉海捐款2万元。之后,该院又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沟通,区政府再奖励胡玉海3万元。

    胡玉海的经历在江西并不鲜见。“尽管江西是经济欠发达省份,财政拨款比较紧张,但我省各级检察机关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方筹集资金。”黎莉介绍,该省各级检察机关注重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力争把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或争取专项拨款;通过与民政部门协调,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低保、五保范围;通过社会组织和个人捐款保障救助资金的落实等。截至目前,该省有5个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已纳入财政预算,有30余个基层检察院争取到了救助资金专项拨款。

    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均设立了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基金。刘加云介绍,该项基金目前在全省13家市级检察院中有10家已列入本市财政预算,在全省119家基层检察院中有98家已列入;2011年,江苏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刑事被害人省级救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后,省财政拨款500万元作为省级救助资金。

    记者了解到,一些基层检察机关还与社会慈善资金积极合作,如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携手该市慈善基金会、南通泰慕士爱心基金会等成立“司法救助协作联盟”,共同推进被害人救助资金的落实。有的基层检察机关尝试了“向被告人追偿”模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毅隽告诉记者,该院在开展被害人救助的同时,还积极帮助被害人与法院协调向被告人追偿,2010年至今,该院共办理救助案11件,其中9起案件实现追偿。

    “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要充分依靠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经费保障。”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地检察机关要打“主动仗”,加大请示汇报、沟通协调的力度,加大救助经费申请力度,推动建立救助专项基金;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拓宽救助经费来源渠道。

    记者了解到,2010年1月至今年8月,江西省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935人,拨付救助金852.56万元;江苏省检察机关共救助4645名刑事被害人,共发放救助资金1538.57万元;河南省检察机关已救助刑事被害人4402人次,发放救助金2120万元。

    规范救助,积极推动立法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收到一面“一心为民”的锦旗。送锦旗的,是该院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后获1万元救助金的被害人张晶(化名)。

    “无锡市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成效突出,2010年至今,该市检察机关已救助430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资金211.25万元。这与该院早在2008年便向当地人大提出立法建议,进而推动地方立法有密切关系。”刘加云说。

    2008年底,无锡市人大成立了由该市检察院牵头的立法起草小组。2009年4月,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地方法规,率先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刘加云说。

    无锡的探索有示范意义。2010年,首部省级人大制定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实施;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河南、江苏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和130余个地、市出台了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文件。

    在各地的探索中,各省检察机关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4月,河南省检察院就制定“河南省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该条例已被该省人大列入2014年至2018年立法规划。2008年和2009年,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曾连续两次向全国人代会提出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的建议,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

    “要着力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规范化,重点规范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各地也要争取在推动立法上有所作为。”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规范性文件比较成熟、救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推动地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