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
心存侥幸推翻口供 铁证面前被判刑罚
时间:2013-07-25  作者:郑建国 刘瑜  新闻来源:信阳日报 【字号: | |

  日前,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此,杨某实施盗窃归案后,以翻供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妄想彻底破灭。

 

   201217夜晚11时许,杨某驾车窜至新县某小区,利用自己制作的塑料卡片进入一别墅入室盗窃,共盗取各种物品8050元。同年1226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41,杨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移送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当承办检察干警提讯杨某时,杨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推翻了在侦查阶段的口供,称自己根本没有偷东西,公安机关从自己家里搜查出的物品都是自已买的。面对杨某的翻供,承办干警仔细审查了全案其他证据,并要求公安机关补查了相关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特别是被害人陈述自已家丢失的物品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来的物品完全吻合。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杨某在大量证据面前一直沉默不言,法庭最终采信了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