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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
时间:2014-12-22  作者: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刘欣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谋略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获奖论文)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刘欣
【摘要】:本文根据贿赂犯罪行为隐蔽,侦查突破难的特点,结合办案实践,对侦查审讯中如何巧妙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突破案件、扩大战果,取得反贪效果进行了阐述。
      
查办贿赂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反贪工作的重点,1999年至2004年,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87件,其中贿赂案61件,占立案数的70%。由于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审讯工作在反贪侦查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审讯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岳塘反贪干警在侦查审讯中注意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立案查处的61件贿赂案中,目前除7件未结、不诉或正在审查审理外,其他54案起诉后,法院都作了有罪判决。
实践证明,贿赂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审讯实质上就是打心理战,审讯过程更主要的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智慧较量的过程,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只有巧妙灵活地运用心理谋略、语言谋略和证据谋略,以智取胜,才能为侦查增添活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审讯中的心理谋略
可以说,审讯是一门集语言艺术、行为艺术、心理战术为一体的学问,而心理战术,又是审讯工作中心须把握的重点。针对不同的对象,必须采用不同的心理谋略。
    
(一)对行贿人宜以攻心为上
行贿人出于侥幸、感恩、怕失去既得利益或受到法律追究,怕遭打击报复,影响自身形象、业务,在社会上不好立足等不同心理,往往不愿交代问题,而采取沉默、狡辩、抵赖等手段对付侦查人员。他们的心理防线,有的比受贿人还要坚固。为此,要针对他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坚持攻心为上,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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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贿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在审讯中既要对其形成心理威慑,又要打消其畏惧情绪。如今年4月,在传唤行贿人叶某某到案后,她开始自认为行贿行为隐蔽,受贿人不会主动交代,高估自己的反侦查能力而低估检察机关的破案取证能力,幻想通过拒供逃避罪责。针对其侥幸心理,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始终表情严肃,充满自信,给叶某某以成竹有胸的印象,形成心理威慑,仅相持了个把小时,她的防范心理就出现动摇,但又怕自己行贿数额较大,交待后要受到法律追究,便一直吞吞吐吐,犹豫不决。见火候已到,办案人员又向其讲清法律规定,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增强可信度,又向她出示法律条文,并选择湘潭市检察机关最近对行贿人依法宽大处理的案例,让她打消了畏罪心理,走坦白从宽之路,如实供述了向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公共娱乐科科长仇超波和行动大队队长邹某某送钱的事实。目前,法院认定仇超波受贿9800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执行4年。邹某某受贿一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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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感恩情结或报复顾虑的行贿人,既要晓以大义,激发其对腐败行为的愤恨;又要晓以厉害,让其认识到检察机关反贪办案的决心。如20036月,传唤行贿人王某到案后,作为个体户的王某一是对受贿人在业务上的关照心存感激,认为如果自己交代了而让受贿人坐牢,太不讲义气。二是顾虑一旦供出了行贿的事,自己岂不成了叛徒,将来怎么在生意场上立得住脚?因此,接受讯问中迟迟不开口。审讯中,办案人员对症下药,一方面耐心教育引导,晓以国家、社会的大义,让他的心理出现矛盾和动摇。另一方面,又晓以利害,让其认识到不交代肯定过不了关,只要诚实守信走正道,肯定可以揽到业务,激发其社会正义感。通过十来个小时的政策攻心,终于使他如实供述了近几年来先后向湘钢某科长彭仓良行贿数万元的事实。
     
(二)对受贿人适用压力渐加
      
口供的获取离不开审讯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口供。即便是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事实上也是获得了某些信息,风声鹤唳,或鉴于司法机关强大的侦查攻势,惶惶不可终日,难以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经权衡利弊而走此从轻从宽之路。所以,审讯其实就是一个如何巧妙地使用和把握心理压力的过程。从办案实践来看,受贿人初与我们接触,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他们的第一个反应便是顽抗,或是推诿,或是避重就轻夸夸其谈,或者干脆沉默不答。我们应正视并允许这一反应的存在,如果审讯一开始便施以大压力狂轰滥炸,则可能被其巨大的本能警觉和排斥力所抵消,往往效果不佳。如果高压后较长时间内压力跟不上去,那么受审者马上会察觉到我们后继乏力,从而使审讯陷于僵局。如2003年查处宋某受贿一案时,审讯一开始,办案人员就声严色厉,排山倒海,宋惊慌失措之下,供述了一点零碎受贿问题。由于后来难以设计出更高的压力作后援,稳住阵脚后的宋某干脆以假乱真,胡乱编造受贿情况,使办案干警查无实据,最后他一举反扑,连开始的供述也一起连盘否认了,使案件陷入了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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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查处市国税稽查局科长徐舸受贿一案时,审讯人员预先设计好一些从低到高的压力环节,每道压力环节之间均有个相对舒缓的空间,软硬兼施。第一步,根据其怀抱侥幸心理,拒不开口的情况,审讯时放低姿态,只问他的工作职责范围、被稽查单位名称及有无个人经济往来,有无经济问题等情况,让其开口。不经意间,他放松了警惕,交待了一些接受烟酒和请吃请玩的小问题。第二步,审讯人员又步步紧逼,适时抛出一些证据,并举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例子,让其感到东窗事发,不交待问题过不了关。第三步,则声色俱厉,使其感到周围冷气森森,仿佛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不由不对审讯者产生敬畏之情,心理防线全面崩溃,只求从轻处理,便一步步供述出自己近几年来利用税务稽查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1123,徐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对同案人可以相互离间
      
共同犯罪的案件,同案人往往建立了攻守同盟。但每个犯罪嫌疑人都会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办案人员应注意观察和分析各自的特点,并利用这些特点将他们分化瓦解,打破其思想防线。20036月,在侦查湘钢业务员黄某受贿一案中,此案是一种妻子收钱丈夫办事共同受贿模式。在审讯过程中,黄某总以自己不知道妻子收钱为狡辩,妻子也以收钱没告诉丈夫为由拒绝承认,这样就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即夫妻俩没有共同故意,黄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收钱,俩人就都定不了案。侦查人员开始想了很多办法,都不奏效,在看守所相持了四、五天。后来,办案人员在仔细检查黄某被搜查扣押的物品时,在一本笔记本中偶然发现黄和一个二十来岁女人相拥的合照。黄某虽五十来岁了,早有传闻其在外不检点,审讯中黄也承认该女人是他的相好,照片是他们在旅店里拍的。而黄妻是个泼辣的女人,最不能容忍丈夫的风流艳事。根据这个情况,我们有意地出示这张相片给她看,她果然咬牙切齿,大骂黄某。此时我们再做工作,宣讲法律,她听后没有过多思量就把俩人数年来共同收钱的事实交待得清清楚楚。同年10月,黄某因受贿12万余元,被判刑11年。
      
二、审讯中的语言谋略
审讯工作中的心理战术,要根据被审对象的自身特点,巧妙运用语言谋略来体现。
    
(一)先发制人,讯问环环相扣
对于证据较为确凿,但被审对象心存侥幸,态度强硬的要开门见山、单刀直入,直接点明其犯罪事实,迅速冲垮其心理防线。对于心理素质较强,职位较高,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的被审人应虚张声势,以虚击实,采用多组审讯人员,以多角度、多方位的方法扰乱其心理防备,争取在其不经意间交待问题。对于心理素质较差,顾虑多者则以法律政策攻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其顾虑,让其主动交待问题,检举他案。200461下午,湘潭市韶山东路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彭金庭因贪污、受贿嫌疑被请到检察院,当承办人宣布对其讯问时,他当即火冒三丈。但我们从其脑门冒冷汗、手脚都发抖的表现中,觉察出其内心紧张的心理状态。于是,分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出面,有针对性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以遏制其对抗情绪。彭的对抗心理被削弱后,转而与承办人拉近乎,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调查,但有些事情记不清了。至此,承办人顺水推舟,单刀直问:你在副经理岗位上有什么违法问题需要向我们交待?彭一听不知所措,他知道办案人员是有的放矢,但不清楚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自己有多少问题,不好贸然回答,便佯装思考,静观局势。经承办人多次严厉催促,他碍于刚才的表态不敢继续沉默不语,于是便以头脑混乱,许多事确实想不起来为由,要求承办人员主动提示。承办人问:你在韶山东路开发建设中与拆迁户有何不正常的经济往来?彭听后,依然试探摸底地反问:自己当副经理时间长,拆迁户多,确实想不起来你们要问的是什么事情?办案人员见时机已经成熟,果断发问:你在金海水果市场建设工程中与拆迁户有何非正常的经济交往?彭神情骤然紧张,嘴上却若无其事地说:“2003年到彭美泉家丈量房屋后,彭美泉送过一条烟、一对酒给我。见彭金庭避实就虚,承办人提高了嗓门:为了区区一条烟、一对酒,我们会要你到这里来接受讯问吗?何去何从,你要考虑清楚!一环扣一环的发问,将彭金庭逼问得无路可退。善于观察的彭金庭觉得再对抗也无济如事,便无可奈何地交待了自己近几年来利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造名册、多报补偿等手段,贪污、受贿1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此案已侦查终结,起诉到了法院。
    
(二)注意口头语言与身体语言协调配合
审讯中的语言,还包括身体语言,如声调、节奏、表情、手势、神态等等。声调有高有低,节奏时快时慢,分寸有轻有重,控制住受审人的注意力,让审讯对象内心产生剧烈的震荡,促其开口交代。20042月中旬审讯江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采购员汤美时时,刚开始讯问,他的第一个反应便是顽抗,接着便是避重就轻夸夸其谈,再后来则干脆沉默不答。审讯中,办案人员综合运用口头语言和身体语言软硬兼施,首先由2名干警问其有无违法犯罪问题,他仍然拒不开口。随后反贪局长面露喜色走了进来,将一本封面写有行贿人姓名的案卷丢在桌子上,并将一名讯问人员叫到门外,用汤美时可以听到的声音小声说:几个行贿人都交待了,汤美时不讲就拘留他。然后走进审讯室,神情严峻地说:想从宽还是从严,你自己看着办吧!说完地碰上房门走了。压力击穿了汤美时的侥幸心理,他绝望地感到东窗事发,必受惩罚。讯问人员见其思想已经动摇,便给他续上茶水,点燃香烟,和风细雨地讲解法律政策,让他看到希望,明白坦白交代才能获得从轻处理,并非死路一条,使他竹筒倒了豆子727,汤因受贿近5万元被岳塘区人民法院判了刑。
    
(三)突破后不急于求成,运用看似多余的语言,防止翻供翻证
由于受贿案件多为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只要有一方翻供翻证,就可能给案件带来很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案件流产,而这类案件有将近一半的当事人在侦查和审判期间翻供翻证。因此,应该运用审讯中的语言谋略,在取得口供的同时,及时固定证据。如2000年立案查处湘潭市联运公司党支部书记兼副经理易长发受贿一案时,审讯一开始,他先是死猪不怕开水烫,撬口不开。经过数小时政策攻心后,才陆陆续续交代了10余次收受贿近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为了防止其以后翻供,办案人员在多次讯问时都问:老易,你休息得好吗?答:我休息很好。问:饭吃好了吗?答:吃好了。你们吃什么,我吃什么,都是一样的盒饭。问:你在这里还好吗?答:好。有饭吃、有水喝,能够休息,谢谢你们。问:办案人员对你态度怎么样?答:很好。不骂人,不打人,很文明。不料此案在法院庭审中,易长发感到罪责难逃,要判实刑,就当庭翻供。审判长问他:你在检察院交代的是事实吗?他答:不是事实。问:为什么要交代呢?答:是检察院的人打我,骂我,逼我交代的。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易长发上面的交代,易无言对答,审判长认定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效,最后易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三、审讯中的证据谋略
      
由于12小时传唤时间的限制,一些侥幸心理顽固的嫌疑人有接受讯问时早就做好熬时间的心理准备,有的矢口否认,有的故意兜圈,有的沉默不语。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不但难以适应反贪工作需要,甚至还可能打草惊蛇,造成侦查活动搁浅。因此,以证促供的审讯策略在侦查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一)适时出示证据,打破僵局。
     
出示证据的原则,是要以较少的证据取得较大的突破。实践中,当嫌疑人认为我们不可能掌握其犯罪证据时,要适时出示证据,给其造成自己判断有误的心理压力;当嫌疑人只选择交待其自认为已暴露的犯罪事实时,要适时出示证明嫌疑人认为不可能暴露的犯罪事实的证据,给其检察机关情况吃得很透的心理压力;当嫌疑人妄图欺骗我们说犯罪事实已全部交代完了时,要适时出示证明他还有余罪没有交代的证据,给其造成不彻底交待难以过关的心理压力;当嫌疑人先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适时出示证明同案人已经交待的证据,给其造成抵赖无用的心理压力。所出示的证据,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可以是某个人、事物,也可以是某个时间、地点、环境、特定的一句话等;使用证据的方法可以直接出示,也可以间接、暗示使用,还可以连环使用。审讯中的证据谋略,都要与心理谋略、语言谋略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击中要害,取得突破的效果。如2000年立案侦查湘钢采购员韩某受贿案中,韩某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认罪态度较好,对四次在家里收受了供货商1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说每次收钱时都是晚上,妻子也在场。第二次讯问时,他却翻了供,否认受贿事实,审讯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侦查人员立即找其妻子询问,妻子陈述的细节与韩某的供述丝毫不差。在后来的讯问中,审讯人员适时出示了韩妻的证词,他知道抵赖没有用了,顿时焉了下来。同年底,法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10年。
     
(二)链接间接证据,制服翻供。
      
由于贿赂案件证据数量少,一对一,使犯罪证据的稳定性和排他性很不牢固。在审讯中,要在固定好直接证据的同时,链接间接证据,锁牢犯罪事实。20005月立案侦查湖南电线电缆集团公司公关事务处副处长汤德纯受贿一案中,发现行贿人张秋平犯罪数额较大,也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大多数贿赂案件一般只追究受贿方的刑事责任,而将行贿方作为证人,其供词也就相应成了证人证言。而此案行、受贿双方都构成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虽然他们的供证可以互为证言,但只要其中一人翻供翻证,证据就可能动摇。因此,办案人员在审讯中要求他们各自亲笔书写了供词。果然,开庭后汤德纯翻供翻证,否认犯罪事实。这时,公诉人举起汤德纯亲笔书写的供词问他:这是你写的吗?汤看到自己的材料,无法抵赖,只得垂下了头。由于双方的亲笔供词与口供和其他书证互相印证,形成了锁链,同年10月,汤德纯因受贿21万余元,被判刑13年。张秋平也因行贿10万余元被判刑。
     
(三)及时补强证据,办成铁案
     
贿赂案件证据的特征除一对一外,还有一个特征是证据单一,大多数是言词证据。要把这类案件办成铁案,在审讯中必须树立证据补强意识,及时收集再生证据,将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用其他证据补强固定,提高证明力。如2000年立案侦查湘潭市建设银行副行长刘菊生受贿一案中,刘到案后知道检察机关已掌握了自己的犯罪证据,抵赖没有用,便只求从宽处理,如实交代了在主管基建过程中收受了包工头数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不料执行拘留后的第三天,他就在看守所内大喊冤枉,要求提审,并对以前的供述全部否定。刘菊生突然翻供后,行贿人也立即到检察院翻证,两人的口气和内容非常一致。侦查人员从这种巧合中推断,看守所内外的行、受贿人通过秘密途径串了供。承办人同驻所检察干警立即到监舍内进行调查,从同监犯中找到了突破口。一同监犯证实,就在刘菊生进看守所的第二天晚上,值班看守的武警战士程某从窗外偷偷丢了一个纸团给刘,刘因高度近视,看不清字,便请这位牢友念给他听,大意是已与证人订立攻守同盟,可以马上翻供。侦查人员顺藤摸瓜,又收集到武警战士程某、刘的家属、行贿人参与串供的证据。在再生证据面前,刘菊生对审讯人员又一次低下了头。后来,不但刘菊生因受贿罪被判了刑,程某也被开除了军籍。又如20036月立案侦查的湘钢物资回收科科长彭某受贿一案中,彭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干脆让其取保回家,并密切跟踪注意其回家后的动向。果然,彭当天晚上就找到行贿人家里,将刚刚写好的借据掏出来,要求行贿人将5万余元贿赂说成是借款。当然,这种拙劣的借据把戏瞒不过侦查人员的眼睛,行贿人知道在法律上作伪证的后果,刚刚翻证又返了证。解除取保后,彭某意识到其串供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反而使自己的受贿事实板上钉了钉,只得在审讯人员面前彻底服了输。当年10月,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虽然侦查中的审讯谋略有其基本规律和方法套路,但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在不断演变,每个案件、每个嫌疑人都有不同的特点、情况,在运用谋略时切忌固守陈规,要因案、因人、因时而异,达到谋略常用常新的效果。同时,谋略的运用必须遵循依法运用的原则。谋略虽然重要、管用,但也不能滥用,侦查人员绝对不能以虚假的承诺或虚假的案件事实和情节诱供、套供,这是谋略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书目:
1
、田文昌主编:《司法工作语言艺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
、马长生 汪祥欣主编:《法制问题研究》 法律出版社
3
、宫晓冰著:《贪污贿赂犯罪对策论》 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