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调研
检察调研
浅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背景下的公诉工作转型
时间:2014-12-22  作者:郑苗苗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活动长期以来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侦查中心主义”和以案卷为中心的“卷宗中心主义”,审判走过场、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比较突出,审判成了对侦查卷宗的确认程序,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导致发生冤假错案。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反思“公检法”三机关现状,摆正“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则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建立在执政党对诉讼规律和法治规律理性认识和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于推进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场革命,给检察机关转换工作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了新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应顺应时势积极探索,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角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如何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转型,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乃当务之急。

一、公诉人的执法理念必须与时俱进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受长期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公诉工作在实践中多以证明犯罪作为唯一思维方式。公诉人,作为纯粹的一名执法人员,必须站在时代的前沿,把握好时代的脉博,必须要树立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理念,要真正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根植于心,并践之于行。

1、在公诉工作的整个环节全面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

一是在法院裁判前,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当罪犯看待、处理,二是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使实际上已默认的无罪推定理念在公诉工作中做到规范化、具体化,坚决对任何冤假错案说不,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理性地从审判中立、控辩平衡的诉讼构架中准确地寻找到自己的定位出路。

由于传统观念及实际工作中的优势倾斜,少部分公诉人还存在着不健康的诉讼角色定位,认为自己始终要比辩护人高一等,无论是在审查案件时或是在庭审过程当中,均表现出一定的霸权主义思想,这既有损检察机关及国家公诉人的形象,亦不利于其控诉职能的完成。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要不偏不倚。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尊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尊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另外,公诉人在庭审中要充分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不能以诉讼监督者的身份进行超脱式凌驾。

二、公诉人的技能要不断更新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确立了审判环节的中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具体来说就是以庭审(审理程序)为中心、庭审实质化,使庭审真正成为确认罪、责、刑问题的关键环节。庭审就不能是简单地了解情况,核实证据,而是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 这就对证据质量、公诉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高要求,公诉人的办案技能也要不断提高。

1、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

首先要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会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以此来否定案件合法性。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打印出来时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2、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学会换位思考。

公诉人要对案件整体把握,需要对案件的事实、情节、定罪量刑等问题能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首先,审查证据要全面,不仅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还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的错误思想,如确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要客观公正地作出正确处理,做到不放纵任何一个犯罪者的同时也要做到不能冤枉任何一个人。其次,要学会换位思考和反向思维,即学会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同时要把握指控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纳入己方证据体系之中,意识中做好证据的攻与防,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3、提高控制庭审主动性的能力。

庭审过程是公诉人与辩护人全方位斗智斗谋的过程,公诉人要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与辩护人据法据理力争,维护国家公诉的形象;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变化时,公诉人在法庭上要能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地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给对方以有力的反击。

三、公诉环节加强侦查监督

长期以来公诉环节整体诉讼监督意识不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协作配合多于诉讼监督,对审判的监督多于侦查监督,这几年暴露出来冤错案件就反映出证据的源头受到了污染,成为导致冤错案的重要原因。权力得不到监督,必然导致权利得不到保障,因为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因此,每一名公诉人须改变轻监督的观念,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注意对案、对人的监督,尤其加强对侦查的诉讼监督。

一方面要秉持客观、中立的定位,依托审查案件发现问题。通过单个证据合法性、客观性的审查和综合运用证据审查全案,发现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是否存在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是否存在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不当等情况。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要求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另一方面,对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弥补事后监督的弊端。通过个案的监督,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出现。

四、增强办案人员独立性,明确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1.增加办案人员独立性。

近几年出现的一些冤错案,也暴露出公诉部门办案责任制中承办人办案的独立性不高,易受干扰的一些问题。近年推广的主诉责任制,主诉检察官在内部层级中处于最低一级,实际上权力层级并没有减少,独立性仍然不高。

 笔者认为,上海闵行、浦东等区检察院尝试建立的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湖北省检察院在全省试点启动的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模式。主任、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主任、主办检察官+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检察长授权,对检察长负责。主任、主办检察官是一种执法岗位,不是职务。分案权、业务数据统计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由案管部门管理。在业务中,主任、主办检察官拥有高度独立性,直接对检察长负责,无须经过部门审核。这种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实现了扁平化管理比较理想的模式,承办人享有更高的独立性,旨在遵循司法属性,分离行政权和司法权,突出主办检察官主体地位,优化审批,强化执法办案责任,对加强承办人的独立性有积极意义。

     2.明确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终身责任制有利于使办案人员能够更加细致的审查案件,减少疏忽;有利于避免非法取证、以权谋私。

 如今,我国法治建设的蓝图更加清晰,法治建设的号角更为嘹亮,法治建设的节奏更趋紧促。新的时代,新的司法形势下,需要新的公诉理念,新的公诉方式与及新的公诉人,每一名公诉人都要坚持对人权的尊重保障,保证公诉办案更加规范、细致,切实提升公诉执法公信力,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