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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罪犯罪对象的调整范围——以“其他财产性利益”为视角
时间:2015-03-27  作者:周克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 贿赂犯罪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 贿赂犯罪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物,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对象, 这种贿赂方式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效应,严重阻碍了改革的深入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因此, 客观地将财产性利益尽快纳入到刑法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是当务之急。
  一、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和范围
       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而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也可能是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财产性利益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这种价值存在必须是能够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是有用的,为人所可以拥有的;第二,必须具有经济价值,也即可以用货币去衡量,这是财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点,也是财产之所以为财产的基石;第三,必须是可以管理的,譬如风力、太阳能等不能为人管理,虽然能满足人的需要,可以货币衡量,但却因无法管理而失去其被盗窃或者劫取的可能;第四,必须是可以转移的,无法移转,非法占有目的就无法实现;第五,这种财产性利益需要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比如欠条,才能有劫取的可能或者现实性。
  关于财产性利益的范围,我国台湾学者褚剑鸿指出:关于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之形态?可分为五种:(一)对被害人设定权利,如使被害人房屋出租交与使用。(二)使被害人免除加害人或第三人债务,如使书立免除债务字据或退还借据。(三)使被害人提供劳务,如使演员演出。(四)使被害人满足加害人或第三人之欲望,如给付白饮白食、免费观剧、乘车等。(五)其他获得财产上之受益,如窃占他人之土地耕种之收益、占据他人房屋居住等,均属财产罪之不法利益范围。
  二、从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辨别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而言,财产性利益财物两者的关系,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辨别首先应当明确,财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司法解释中所指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这是广义的财物,即泛指财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具体包括:(1)物品,如烟酒,金银首饰,住房,汽车等;(2)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3)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4)其他财产性利益,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装修住房或赠送一定数目的企业股份等。狭义的财物仅指其中的金钱和实物,即不包括财产性利益。总之,广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而狭义的财物则与财产性利益相并列。
  其次,财物中的金钱和实物直接表现为货币或者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而财产性利益则是间接表现为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例如,有学者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计算价值,且为行为人实际取得或已经享用的物质利益。如借用小轿车所获取的利益,可以通过使用年限乘以每年的折旧费来计算,同时应该一并计算代交的保险费、养路费等一系列费用。又如他人代为支付的各种旅游、消费和赞助的费用,以他人付款的数额来计算。从某种意义上讲,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提供住房使用权、出国出境旅游等所谓财产性利益,都是以提供这些利益的一方直接给付金钱财物为基础的,交付这些财产性利益实际上不过是交付金钱财物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已,因此,财产性利益往往也可以直接以金钱计算其价值。
  三、相关立法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从本质上讲都是财物, 仅仅是给付形式不同而已,例如设立债权、免除债务, 提供住房, 招待吃喝等, 这些都可以用货币尺度进行衡量, 从根本上讲亦符合立法的原意。因此贿赂的内容应既包括财物又包括财产性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把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正是适应了社会生活这一变化的结果。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大批大案要案中披露的贿赂范围事实已经大量的涉及到其他财产性利益,立法上对之做出必要的回应是理所应当的。
  在确定贿赂的内容时,该把财产性利益与财物的收受方式区分开来。有学者认为,持财产性利益说者所列举的财产性利益种类,如代付各种费用、免付各种费用、设定债权以及免除债务等,这些与其说是财产性利益倒不如说是行为人接受财物的方式而已。(原创作者:刘恒、周克辉)